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旺有,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刘彦东,男,汉族,农民,天水市秦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旺有与被告刘彦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刘旺有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旺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旺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旺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