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王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王钰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雷与王乐、王葳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乐、王钰葳共欠原告朱雷货款315664元,二被告王乐、王钰葳自2021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31566.4元,直至付清为止,如二被告有任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另加付违约金(以执行标的额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2021年8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消费。

4、在申请执行人带领下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5、2021年8月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钰葳不动产,但为轮候查封。

6、2021年8月11日,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有执行款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暂无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