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纬二路。 负责人:王全兴,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贵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与张贵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贵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我院网络查控、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张贵全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管理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证券交易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贵全名下有银行存款505.98元,我院已依法划拨并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领取,被执行人张贵全名下车牌号为甘K×××××夏利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甘K×××××大众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办理查封手续,未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张贵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贵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信用惩戒,并申请XX机关予以协助查找。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贵全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旭霞 审判员 牛旭明 审判员 田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