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胡力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春生与被告胡力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春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春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春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期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蒋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