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洁,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吸食毒品,2017年7月26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年8月25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1年3月11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涟检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增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辩称
1、2021年2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洁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建材市场自家门面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双、蒋某霞、陈某力、张某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当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洁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建材市场自家门面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双、蒋某霞、陈某力、张某庆、刘某权、“龙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21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洁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建材市场自家门面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双、蒋某霞、陈某力、张某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洁因吸食毒品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建材市场家中被涟源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同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被送至娄底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洁被涟源市某某局民警从娄底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回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洁在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双、蒋某霞、刘某权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通知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健康体检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张某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洁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