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改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媳。
被告:刘朝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改鱼与被告刘朝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改鱼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改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改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改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