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佟玲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羁押于锦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佟玲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佟玲嫚在盛京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1.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