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兴义市兴义盘江书院七年级(9)班学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理人: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系原告宋某之母)。
被告:潘某1,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学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潘某2,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被告潘某1之父)。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诉被告潘某1、潘某2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