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
被告:李伟,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均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郭鹏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2021年7月9日,原告郭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郭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