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巩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刘某,住甘肃省清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巩某申请执行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1月28日、5月12日、6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部门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拒不接电话,也未到庭。执行人员至刘某居住地甘肃省清水县土门乡下赵村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其父母已去世,家中房屋破旧,现无人居住,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巩某进行了终本约谈,巩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