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
被告:陵某。住所地:陵川县潞城镇。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村委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陵某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陵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