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宇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1,住甘肃省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系马某1之父),住甘肃省广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系马某1之妻),住甘肃省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宇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宇业公司)与被告马某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肃宇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1638445元,并支付拖欠期间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经自愿协商,原告将位于临夏市***号楼二层201、202、203、205(整层)和三层301、302、303、305(整层)出租给被告,每层面积共计630.23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1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实际租金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租金为一年一付,第一年(2014年)二层月租金为25元/平方米,全年租金为151255元,第一年免租三个月,减免租金85081元;第二年(2015年)二层月租金为27.5元/平方米、全年租金为207976元,三层月租金为22元/平方米、全年租金为166380元;第三年(2016年)二层月租金为30.23元/平方米、全年租金为228622元,三层月租金为24.2元/平方米、全年租金为183019元;第四年(2017年)二层月租金为37.8125元/平方米、全年租金为206773元,三层月租金为30.25元/平方米、全年租金为228773元;2018年、2019年租金同2017年。综上,六年应缴纳租金合计为2347878元。截止目前,被告支付给原告租金合计709599元,尚欠租金163827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且被告违反了《房屋租赁协议》第二条第7项中第(3)条的约定,连续二个月不付相关费用的原告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被告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租赁合同真实存在,被告拖欠租金事实清楚,据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1辩称,合同约定连续两个月不交相关费用,原告收回所有权,终止合同,但是被告在没交两个月后要求原告收回,一直跟原告协商,可找不到原告,一直未交房;当时口头约定房租按照经济大环境增减,但没有写进合同中,现在整个经济环境不好,原告收取的房租过高;营业五年,曾贷款200万元用于装潢,装潢良好,被告用装潢折抵全部房租以偿还银行贷款,并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40万元,以降低被告经营损失。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认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房屋租赁协议》两份,欲证明二层、三层合同均于2013年4月12日分别签订,协议约定租用期限为10年,租赁面积最终以房产证为主,并约定了相关费用及租金的增减方式;2.《申请书》一份,欲证明两份租赁协议约定的租期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租金就此开始计算;3.清单一份,欲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交纳房租70.96万元,拖欠163.8845万元。 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合同约定连续两个月不交相关费用,原告收回所有权,终止合同,但是被告在未交两个月租金后要求原告收回,一直跟原告协商,可找不到原告,一直未交房;当时口头约定房租按照经济大环境增减,但没有写进合同中,现在整个经济环境不好,原告收取的房租过高;营业五年,曾贷款200万元用于装潢,装潢良好,用装潢折抵全部房租;证据2,无异议;证据3,需要再核实,但应收租金过高,装潢用来折抵拖欠的租金。
被告质证
被告提供的证据:《收款收据》三份、《收据》八份、《收条》四份、《宾馆房租缴纳统计表》一份。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被告因是在庭后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故本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认证,对其证据中与原告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两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临夏市××路二层、三层出租给被告,每层实测面积630.23平方米,租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后经双方协商第一年免租三个月,即租金自2014年1月1日起算);房屋租金,二层20元/平方米/月、三层25元/平方米/月,前三年,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第四年至第六年在第三年的基础上递增25%,第七年至第十年在第六年的基础上递增25%;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一年租金,次年租金于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个月支付,且另付押金61400元/层,合同终止,原告验收无误后将押金返还给被告,不计利息;租用期内,被告连续二个月不付相关费用的,原告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被告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在无论任何情况下,被告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交付押金共计122800元,并将承租楼层用于经营宾馆,截止2019年度,原被告之间产生租金共计2348045元,其中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709600元,剩余租金1638445元至今未付。现被告经营的宾馆已停止营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同时支付拖欠租金的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对利息无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经营的某宾馆已停止营业,被告连续两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故对原告提出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协议》,并返还租用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合同约定在被告连续两个月不交相关费用后原告收回房屋所有权,并终止合同,但在被告拖欠两个月租金后要求原告收回房屋时,找不到原告,原告亦不收回房屋;另辩称由于经济大环境差,原告收取租金过高,且每年按比例增加租金;宾馆内装潢良好,用装潢折抵拖欠租金的抗辩意见,依照合同约定,在被告连续两个月不交租金时原告有收回房屋的权利,而非义务,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为其拒不支付剩余租金的正当理由,且双方对租金及每年租金的增长比例已有明确约定,对屋内装潢折抵租金亦无约定,被告的上述意见不能有效抗辩原告的请求,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甘肃宇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马某1支付拖欠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甘肃宇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1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协议》,被告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宇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交付租赁房屋; 二、被告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宇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638445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宇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6元,由被告马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祁晓贤 审判员 王平 人民陪审员 何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瑞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