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钟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钟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陈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陈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钟某1、钟某2与被告钟某3、陈某1、陈某2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钟某1、钟某2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钟千里的遗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钟千里与被告陈某1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有原告钟某1、钟某2、被告钟某3、陈某2四个子女。2014年8月被继承人钟千里死亡,其死亡后留有房产两套及存款若干,依法应由原、被告继承。被告钟某3一直拒绝分割上述遗产,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查明,陈某1因年事已高,患有疾病,现神志不清,无法正常交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陈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尚无法确定,需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明确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故本案暂不具备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某1、钟某2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季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晓雪 书 记 员 奚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