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田东县,大专文化,淘宝店铺运营推广,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3日被抓获到案,次日被泾县***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泾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鲍宇宙,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胡倩茹、检察官助理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指派辩护人鲍宇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从事淘宝店铺运营推广工作,主要给王某、胡某的淘宝店铺进行刷单,被害人吴某因兼职淘宝刷单结识黄某某。2019年8、9月至2020年5月,黄某某因将淘宝店主交给其的刷单款用于网络赌博导致亏损,不得已采取提高佣金额的方式延迟支付刷单款和佣金,以至于后期有大量的刷单款及佣金无法支付给“刷单手”。2020年5月至6月,黄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是淘宝店铺的合伙人,虚构淘宝店铺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能够按时归还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吴某借款共计人民币8.7万元。其中大部分借款被黄某某用于支付拖欠的刷单款及佣金。此后,吴某多次要求黄某某还款,黄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仅于2020年8月归还0.1万元,造成吴某损失8.6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仅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从事淘宝店铺运营推广工作,主要给王某、胡某的淘宝店铺进行刷单,被害人吴某因兼职淘宝刷单结识黄某某。自2019年8、9月开始,黄某某因将淘宝店主交给其的刷单款用于网络赌博导致亏损,欠了大量外债。其通过采取提高佣金金额的方式延迟支付刷单款和佣金,导致后期有大量的刷单款及佣金无法支付给“刷单手”。2020年5月至6月,黄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是淘宝店铺的合伙人,虚构淘宝店铺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能够按时归还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吴某借款共计人民币8.7万元。其中大部分借款被黄某某用于支付拖欠的刷单款及佣金。此后,吴某多次要求黄某某还款,黄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仅于2020年8月归还0.1万元,造成吴某损失8.6万元。

2021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人王某、胡某、陈某、赵某、黄某、谢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泾县***制作的扣押、电子证物检查等笔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8.6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继超

人民陪审员  蒋 勇

人民陪审员  钱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丽

书记员杨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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