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冉光隧,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胡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冉光隧依据(2020)渝024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云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光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胡云军从2021年5月起每月三十日前(2月份在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冉光隧支付1000元,直到支付完毕12000元时为止;二、申请执行人冉光隧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75元由被执行人胡云军支付最后一期款时交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四、如被执行人胡云军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冉光隧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14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2020)渝024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