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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谢宝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丹丹与被告谢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马丹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干工程活儿过程中,因资金短缺,于是,被告口头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5000.00元,于2017年7月29日从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取现金20000.00元借给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2000.00元。总计借给被告2700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暂时没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仍拒不偿还。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得到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丹丹起诉谢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提供谢宝城准确送达地址。现马丹丹不能明确谢宝城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属于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马丹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0元返还马丹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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