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玉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侯秀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玉楼与被告侯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玉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秀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玉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5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01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4,500元。借款期限四个月,双方约定如逾期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给付滞纳金。逾期后原告不断向被告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能给付。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侯秀森既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01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4,500元。借款期限四个月,双方约定如逾期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给付滞纳金。逾期后原告不断向被告追要,未能给付。原告起诉后,被告偿还2,000元,剩余2,5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本院依法审核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侯秀森向原告宋玉楼借款4,500元,由借条予以证实,对该借贷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2,5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侯秀森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宋玉楼借款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侯秀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汝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