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董有财,男,1958年9月21日,汉族,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被保全人:朱凤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董有财与被保全人朱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保全人朱凤华名下银行存款50462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浚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