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符步喜,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符步喜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刑初5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就判决财产刑部分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符步喜应缴纳罚金2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通过线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符步喜在农村信用社银行有存款1401.87元,本院将其扣划并上缴至海南省财政厅,剩余598.13元未执行到位。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合议庭评,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立 审判员 李斯宇 审判员 李 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