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保,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园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军,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顺与黄园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张小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顺提出因主体变更需另行起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小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2元,减半收取计4371元,由原告张小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 春 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