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小良,曾用名谭晓良,绰号“关爷”,“老鼠”,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居住地茶陵县。2019年3月2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茶陵县某某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1年6月2日被茶陵县某某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茶检刑诉[20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小良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小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下旬至2021年2月下旬期间,谭小良在茶陵县其经营的春良商店(招牌名称“小村部生活超市”、俗称“金湖超市”)内,提供场地、赌具供附近参赌人员进行“推牌九”赌博(自由坐庄),10元起押,上不封顶,单注最高达10000元,参赌人员输赢数千至数万元不等,谭小良对每场庄家收取从数十元到数百元,最高达1000元一场的场地费。其本人供述非法获利15000元。 2021年6月2日,谭小良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9日,谭小良的前妻陈某1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小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场地费,非法获利15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谭小良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谭小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谭小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前科材料、投案接待笔录、某某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住房资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病历资料、户籍信息;2.证人陈某1、彭某、刘某、高某、陈某2、陈某3、陈某4的证言;3.被告人谭小良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5.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谭小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谭小良向本院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公诉机关鉴于谭小良退缴违法所得并交纳罚金,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小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给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谭小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谭小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谭小良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小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谭小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所处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斌 书 记 员 谷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