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王军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高忠文化,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被告:鲁红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义诉被告王军岗、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2021年6月24日原告李建义已经于被告王军岗、鲁红梅庭前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岗、鲁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建义撤回对被告王军岗、鲁红梅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10元,退回原告李建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俊位

裁判日期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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