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金河东路北段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男,公司副总经理兼行政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应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平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应犇、赵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