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邯郸市复兴区,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自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佘士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冠华与被告佘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6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后,2021年7月13日依法对被告佘士刚进行了直接送达,被告予以了签收。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7月19日原告郭冠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佘士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冠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冠华撤回对被告佘士刚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兰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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