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崇文丽景23号楼1层23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2WMJ6H。

法定代表人王小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鹏,系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孙文斌,男,1998年9月7日,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

被执行人李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

被执行人关彦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甘肃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文斌、李旭东、关彦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4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孙文斌、李旭东、关彦玲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的购车款、履约保险费、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共计96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甘肃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1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车辆、证券、网络资金、民政、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孙文斌交款226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旭东名下存款10738.59元、扣划被执行人孙文斌名下存款2144.27元。被执行人孙文斌、李旭东名下的保险情况,保险名称是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商业险,且交纳保费不足1000元,故无法进行扣划。其他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2月8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1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

7.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0年12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号。

请求情况 9.2021年5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96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文斌、李旭东名下存款35482.86元,下剩案件款60517.1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佘文俊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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