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YA0225158H。 主要负责人:党晓璞,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顾建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钱美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顾建丰、钱美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顾建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借款本金1890000元和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2月28日的利息为12402.35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如被告顾建丰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有权以被告顾建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石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钱美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收取219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为10961元,由被告顾建丰、钱美儿共同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建丰、钱美儿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顾建丰名下房产一套,该房产经评估,已在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后均流拍,现已进入变卖阶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吴建洲 执行员  韩战平 执行员  柴兴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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