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山西省清徐县人。
被执行人张×,1969年生,交城县人,现住交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诉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晋1122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了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岳×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张×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及限制其高消费,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成 麒
审判员 韩 铭
审判员 高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