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冯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冯志超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18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冯志超应缴纳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冯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冯志超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执行到位1816元(转缴纳罚金),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6月9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冯志超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于2021年6月17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冯志超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于2021年7月16日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冯志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依职权于2021年8月26日限制了被执行人冯志超的高消费。
6、依职权于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冯志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冯志超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除上述1816元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