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系卓明的姐夫),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成都云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滨江大道21、23座。
法定代表人:雷云友,董事长。
被告:赖新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卢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卓明与被告成都云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新武、卢忠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卓明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卓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卓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