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区支行,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人民路1号。

负责人:夏文林,职务:支行长。

被告:吴兰兰,女,****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区支行与被告吴兰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区支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区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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