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宗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龙兵,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36771510U,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高桥村双桥组。

法定代表人:瞿光猛,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宗义、龙兵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赵宗义、龙兵于2021年4月17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0)湘0802执16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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