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高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朝诉被告高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借款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息日期从借款次日算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语音称家里有事借款5000元第二天归还,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5000元,后被告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硕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被告高硕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与庭审笔录共同附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2020年9月6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出借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2000元,剩余欠款3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高硕借款,被告高硕理应按时还款。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高硕偿还借款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朝偿还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琼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鱼 婷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逸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