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胜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曲洪城,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胜华与被告曲洪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赵胜华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胜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胜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5元,由赵胜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