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松松,男。
被执行人:关梦茹,女。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松松与被执行人关梦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7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松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关梦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关梦茹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