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贺正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伟,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56351120X6。 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贺正英与被执行人刘伟、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湘1129民特369号民事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伟、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正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伟、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刘伟、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刘伟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有收益性保险。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德昌金都及德昌凤凰城房屋均被本院查封,但系在建工程。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伟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贺正英与被执行人刘伟、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德昌公司的德昌金都及德昌凤凰城复工已达成协议。目前,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德昌金都及德昌凤凰城已开工中,被执行人刘伟、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作出承若,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均用于偿还债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涉及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为维护社会稳定,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6000元,尚有4760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能浩 审判员 毛 昊 审判员 石燕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程兰棉 书记员陈昕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