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尤某,住故城县。
被告:陈某,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尤某与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被告陈某已给付原告尤某工程款,原告尤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尤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尤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