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天山路30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安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2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泽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漯仲字第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漯河仲裁委员会(2019)漯仲字第9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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