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上库大道东段31号1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曾光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威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2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朱冬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威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舒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上诉人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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