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财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达坂城区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光福,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财翔与被告苏光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郑财翔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财翔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郑财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114.01元),由原告郑财翔负担,剩余的案款2089.0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郑财翔。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哈力米热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帕力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