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马某3,女,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4,男,回族,系被告之父。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3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进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1997年10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马东拉黑,现年21岁,次子马忠才,现年14岁,两个孩子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表示愿意放弃婚前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3离婚。
二:次子马忠才由原告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其自负。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