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宜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大姜屯。
法定代表人:姜胜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沛,辽宁甘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孙家街189号。
负责人:蔺玉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宜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残疾人联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宜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大连宜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