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都永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王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有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有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c1c0340a7b6161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8.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