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露娟,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亮,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芦亭亭,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长治市。
第三人:李贞权,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宋家小庄村前街*号*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崔露娟与被告芦亭亭、第三人李贞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芦亭亭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长治市潞州区,本案应当由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李贞权认可被告芦亭亭经常居住地为长治市潞州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芦亭亭常年居住在长治市潞州区,
被告芦亭亭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232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