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晏珍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于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晏珍荣与被告于长江、于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晏珍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晏珍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婧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