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晏珍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于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晏珍荣与被告于长江、于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晏珍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晏珍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婧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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