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被执行人:姚某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林利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执35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罗安长 审 判 员 陈道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赵禹 代书记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