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转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蔡萍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中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冯转仪诉被告蔡萍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原告冯转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转仪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0元,由原告冯转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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