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丁全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与被保全人丁全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玛执恢字第0008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丁全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7508.36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丁全智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三墩支行尾号8804账户(实际冻结772.77元)银行存款17508.3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丁全智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2672账户(实际冻结101.24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4906账户(实际冻结13.84元)银行存款17508.3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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