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全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系孙全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学,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运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漳县利民新型建材厂,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张村集乡张探花村。

法定代表人:丁海云,职务: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伟,临漳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全成因与被上诉人张运河、临漳县利民新型建材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3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本案关于标的物的归属以及损失承担的主体争议较大,且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外,案外人柴玉祥二审时称争议标的物为其所有,为查明本案事实,可追加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3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全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35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志刚

审判员  徐世民

审判员  陈德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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