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流仓村委会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34313Y。
法定代表人:石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特别授权代理),贵州百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610958227。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一般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廖海燕,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