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梓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宋东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梓颖与宋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豫0403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诉前王梓颖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将被执行人宋东文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进行查封。 执行过程中,关于被执行人宋东文名下位于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不动产权单元号:410411006202GB00001F00030150)房产的拍卖,经申请执行人王梓颖申请,通过双方议价,确定该房产处置价为17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10时至2021年5月29日10时止在淘宝网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1700000元,该房产拍卖结束后流拍。2021年6月17日10时至2021年6月18日10时止在淘宝网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1400000元,该房产拍卖结束后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王梓颖提出申请自愿以二拍起拍价1400000元接收该房屋,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宋东文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宋东文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不动产权单元号:410411006202GB00001F00030150)房屋作价14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梓颖抵偿(2021)豫0403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宋东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梓颖的借款债务。被执行人宋东文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不动产权单元号:410411006202GB00001F00030150)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梓颖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王梓颖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依法按规定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 霞 审 判 员 刘聚海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慧杰